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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販賣自製甜酒釀恐挨罰3萬元 9旬婦嚇到生病][台視新聞][2019-05-17] [打印本頁]

作者: wen056    時間: 2019-5-18 03:15 PM     標題: [販賣自製甜酒釀恐挨罰3萬元 9旬婦嚇到生病][台視新聞][2019-05-17]

本帖最後由 wen056 於 2019-5-18 03:17 PM 編輯

https://www.youtube.com/v/NrUSdS8EsPs

自製甜酒釀販售,恐怕挨罰! 屏東一名92歲老婦人,自製甜酒釀,擺在自家門口販賣,遭到開罰,老人家嚇到生病,說過去住眷村,都會用甜酒釀來入菜,釀來自己吃,也少數賣給熟人,沒想到自己卻挨罰,當時,稽查人員找上門,一陣錯愕,由於一瓶只賣75元,卻挨罰3萬,老人家因此心情低落,讓家人擔心。                           

高齡92歲,「甜酒釀」對老阿嬤來說,是再熟悉不過的味道,在眷村常會用來入菜,很多家庭都會自己做,卻不知道,把自製的甜酒釀,賣給別人,竟然違法。孫子代阿嬤喊冤,說當天,來了兩名稽查人員,只是登記一下,把東西帶走,結果就挨罰,自製的甜酒釀,一瓶賣75元,卻面臨3萬元的罰鍰,老人家好錯愕,更為此心情低落到生病。相關單位表示,傳統含有米粒的甜酒釀並不會開罰,當天查扣的是一瓶混濁物,才會有疑慮是私釀酒,由於菸酒管理法相當嚴格,才會查扣,只是甜酒釀有沒有含米,界線在哪,民眾搞不清楚,引起爭議,未來也只能加強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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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什麼時候規定不能私售甜酒釀 ?我住家附近的傳統市場,每天都有人在賣!更何況菸酒稅法第2條第3款規定「酒」之範疇,應歸屬其他酒類並按發酵完成之酒精度依法課徵菸酒稅;「甜酒釀(成品)」及製酒之殘物「酒糟」,核非屬菸酒稅法第2條第3款規定「酒」之範疇......所以屏東縣政府應該先徹底對相關執法人員再教育才對吧!


作者: 西瓜汁小梅    時間: 2019-5-18 03:30 PM

本帖最後由 西瓜汁小梅 於 2019-5-18 03:31 PM 編輯

這些公務員是太閒了嗎?
九十三歲的老人家憑手藝賺點小錢,賣大家都會吃的酒釀對社會有什麼危害嗎?
那為什麼不去抓同樣屏東墾丁大街上賣私釀小米酒呢?

再說,老太太賣的是酒釀,不是私釀酒,這兩個公務員是腦殘還是故意屈解法令,擴大引用法條?

作者: kingnai    時間: 2019-5-18 05:23 PM

屏東是個好地方,有門路會活的很愉快,一般市井小民當官的就不在乎了!
另外,甜酒釀很好吃啊!
作者: kenny5437    時間: 2019-5-18 05:31 PM

這些公務員....集團性做假酒不抓...只會找老百姓麻煩...
作者: 汨魘    時間: 2019-5-18 06:51 PM

這種小店家一般都不會去管,應該是被檢舉的吧
作者: johnlmax    時間: 2019-5-18 07:58 PM

犯罪是事實
年紀不是藉口
地區更不是理由
作者: mw232    時間: 2019-5-18 08:39 PM


大案不敢追
黑道不敢惹
淨拿善良老百姓開刀


作者: adll987    時間: 2019-5-18 08:46 PM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金凱杜    時間: 2019-5-18 09:20 PM

酒釀 釀酒 2個字相反意義就差那麼大阿
作者: 陳阿唱    時間: 2019-5-18 09:21 PM

曲解法令的酷吏?故意擴大解釋?不打老虎,卻專挑小蒼蠅的毛病,如果老人家因此ㄧ病不起?您良心過得去嗎?
作者: kayli    時間: 2019-5-18 10:41 PM

柿子不但挑軟的,現在連老的都不放過....
可憐啊...
作者: dkdsl    時間: 2019-5-19 01:48 AM

想想為何要立法禁止???因為兩岸人民都有一堆人喝到假酒而失明的案子~~這些人的下半人生你要負責嗎?? 你不負責~那靠杯什麼?賤人~~~~~干~~~
作者: wen056    時間: 2019-5-19 02:05 AM

本帖最後由 wen056 於 2019-5-19 02:11 AM 編輯
dkdsl 發表於 2019-5-19 01:48 AM
想想為何要立法禁止???因為兩岸人民都有一堆人喝到假酒而失明的案子~~這些人的下半人生你要負責嗎?? 你不負 ...

有時看到偉大的執法人員耍寶,實在會讓人啼笑皆非。如果是一般非執法人員的話,認知有問題,未必是錯誤認知者的問題,但是錯誤認知沒有導正,會為自己及受錯誤認知傳播者帶來更大的誤解。

甜酒釀汁等不等於私酒呢?

先搬出我國對酒類的定義來看看:


菸酒管理法
第 4 條 本法所稱酒,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0.5之飲料、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命令認屬藥品之酒類製劑,不以酒類管理。
本法所稱酒精成分,指攝氏檢溫器二十度時,原容量中含有乙醇之容量百分比而言。
第一項所稱未變性酒精,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九十,且未添加變性劑之酒精。
第一項未變性酒精之進口,以供工業、製藥、軍事、加工使用或分裝銷售為限。有關未變性酒精之產製、進口、銷售及變性劑添加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酒類標示管理辦法
第5條
  酒類之產品種類,應依下列分類標示之,但其分類有細類者,得標示其細類:
(中略)
    三、穀類釀造酒類:指以穀類為原料,經糖化、發酵製成之釀造酒。
(中略)
  七、料理酒類:指以榖類或其他含澱粉之植物性原料,經糖化後加入酒精製得產品為基酒,或直接以酒精、釀造酒、蒸餾酒為基酒,加入百分之零點五以上之鹽,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調味料,調製而成供烹調用之酒;所稱加入百分之零點五以上之鹽,係指以CNS6246N6126醃漬食品檢驗法,每一百毫升料理酒含零點五公克以上之鹽。
  八、酒精類:指下列含酒精成分超過百分之九十之未變性酒精:
  (一)食用酒精:以糧榖、薯類、甜菜或糖蜜為原料,經發酵、蒸餾製成含酒精成分超過百分之九十之未變性酒精。  
(下略)


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
第 3 條 前條所稱未變性酒精(以下簡稱酒精)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九十且未添加變性劑之酒精。
前項所稱酒精成分,指攝氏檢溫器二十度時,原容量中含有乙醇之容量百分比而言。

這個法律依據更清楚吧:

新頒/彙編: 95年版彙編
日期文號: 財政部94/06/14台財稅字第09404544700號令
摘  要: 半成品酒醪屬應稅酒類甜酒釀及酒糟則否
內  容: 一、含酒精成分超過0.5%之「半成品酒醪」,核屬菸酒稅法第2條第3款規定「酒」之範疇,應歸屬其他酒類並按發酵完成之酒精度依法課徵菸酒稅;至「甜酒釀(成品)」及製酒之殘物「酒糟」,核非屬菸酒稅法第2條第3款規定「酒」之範疇,應予免徵菸酒稅。二、本令自94年8月1日起生效適用。(財政部94/06/14台財稅字第09404544700號令)

然後來個參考裁判:

裁判字號: 94年訴字第671號
案由摘要: 菸酒管理法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6年版)第一期 468-484 頁
相關法條: 菸酒管理法 第 4 條 ( 93.01.07 )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 94.11.09 版 )
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95.11.08 版 )
要  旨: 被告所查獲原告之酒精成品,關於D1及D2編號之部分,並未符合為菸酒管理法第四條第一項所規定酒之定義,被告對於該部分酒精成品,僅以正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檢驗報告結果(同卷一二八至一二九頁),記載D1及D2之乙醇各為九五.七四%及九七.二二%,但無檢驗其有無變性劑乙酸乙酯成分,而認定屬菸酒管理法第四條第一項所規定之酒,自有未合。
該裁判裡面對於變性酒精與酒的定義具有參考價值。

簡單來說,甜酒釀汁到底是酒還是食品呢?
菸酒管理法 第 4 條就明白的說了,酒是"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五之飲料,飲料是以飲用為通常用途,而且是飲用時酒精成分要超過0..5%…如果甜酒釀汁酒精濃度超過0.5%,跟私釀的葡萄酒一樣,是以飲用為目的的話,那甜酒釀汁就可以定義為酒。但甜酒釀汁是社會上通用的飲用酒類嗎?此時就必須看到菸酒管理法第四條接下來的定義:"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甜酒釀汁應該是屬於前述定義的製品。再依據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八點的定義,酒精含量要超過90%以上,才符合酒精類製品的定義。(或許有人會想舉第三點的定義來為甜酒釀汁是釀造酒來辯護,這裡再強調一次,甜酒釀汁跟一般社會上慣用的酒類飲料不同之處,在於用途與使用習慣上不同。)所以上面引的判例是否定該案的梅子滷汁(含酒精)等製品為酒。

下面有則衛生署食品衛生局把酒釀當成調味品的新聞,調味品也是食品的一環:

http://food.doh.gov.tw/news_1.asp?idCategory=9&idx=2110


正月十五吃元宵
台東縣衛生局 97.2.19
(中略)
水煮以外各種吃元宵的方法都會增加元宵熱量,有些民眾吃油炸元宵或煮湯時添加砂糖、酒釀調味品,則營養成份即有所不同,就防止肥胖的觀點不鼓勵過量攝食。
(下略)

當前台灣社會潛藏著某種隱憂,即執法人員(包含警察)恣意裁量與違反比例原則(就本案件看,叫作用大砲打小鳥)的情形一直都存在,有時看起來都是小事,但事情一多,遭受傷害的是人民對政府執法正當性的信任感會越來越低。
阿婆被官員修理在某些人眼中看起來都只是小事,或許這些認為是小事的大大們對這個政府的信任度比較高吧,自然也對這些恣意與違反比例原則的『公權力行為』充滿信任感。但我很希望在產生信任之前,能夠知道執法人員腦袋裡面裝的是什麼,為什麼會對年紀加起來超過90歲的阿婆進行稽查?

作者: gogosp    時間: 2019-5-19 07:51 AM

我個人的覺得雖然同樣違反法律規定我們的政府官員只會挑好欺負的民眾來開罰,對於集團化的成員卻苦無進展捉拿呀!
作者: laokung3    時間: 2019-5-19 10:53 AM

太惡劣了 台灣政府 該去抓的貪汙犯不抓 找市井小民麻煩
作者: zogol    時間: 2019-5-19 11:49 AM

政府才不管這種小事的,該罰就罰吧zzz
作者: ssant    時間: 2019-5-20 06:17 AM

於法有據也不能說亂開罰啦,不罰---傷害的也是司法的公信力,
有問題的話,請洽各地選區的立法委員修法吧
作者: smallsir2000    時間: 2019-5-20 06:51 PM

問題是酒類本來就不能賣了
從以前開始台灣公賣局就這樣規定為止是幾年還不知道嗎
作者: a545497    時間: 2019-5-21 11:31 AM

我覺得那個店看起來就不是專門賣商品的店家
應該只是擺在旁邊加減賣而已
一天也賣不了幾罐吧
這樣也要抓???這麼閒
作者: dulio5    時間: 2019-5-22 05:16 PM

只敢抓平民百姓啦~不敢是抓那些有錢有勢的大公司啦~
作者: reybot2    時間: 2019-5-22 09:10 PM

菸酒公賣多少年了? 228放假不就是這樣賺到的?
老太太可以無知 兒子/孫子 也一樣無知? 還是想放另一個517
作者: kuo0972    時間: 2019-5-23 11:50 AM

每天都有人在賣!更何況菸酒稅法第2條第3款規定「酒」之範疇,應歸屬其他酒類並按發酵完成之酒精度依法課徵菸酒稅;「甜酒釀(成品)」及製酒之殘物「酒糟」,核非屬菸酒稅法第2條第3款規定「酒」之範疇......所以屏東縣政府應該先徹底對相關執法人員再教育才對吧!
作者: lilacq    時間: 2019-5-23 01:11 PM

台灣的法律就是模楜不清 . . .
而受害的就是人民百性 . . .

作者: z40655783    時間: 2019-5-23 04:33 PM

新聞圖有說了,酒精超過0.5就歸類為酒,而私人販賣就是違法,自己用我就不清楚了,不過我覺得這種事情就不用罰了,跟這位阿嬤說一下就好了
作者: BC0951049    時間: 2019-5-23 06:22 PM

自己要喝的話應該不會被找麻煩
作者: 無敵轉生    時間: 2019-5-23 06:50 PM

"煙酒專賣局"政府開的.搶生意就開罰
作者: lanevo1979    時間: 2019-5-23 09:07 PM

因該先勸導吧
畢竟法律不是人人都懂
作者: 發達林    時間: 2019-5-23 09:22 PM

法就是法,就是如此,但是先勸導吧,都那麼老了,有些法令是不知的。
作者: zmcevexp    時間: 2019-5-23 09:34 PM

台灣人法律常識真的滿低的....通常都要等發生了才會知道..
自製甜酒釀通常不會去測試酒精濃度幾趴...所以就很容易觸法發
作者: louwen    時間: 2019-5-23 09:37 PM

這就是台灣政府官員亂七八糟 ,怎麼沒有先勸導就開罰
作者: 皁峻節    時間: 2019-5-23 10:43 PM

講真的接下來就是走行政程序啦,太過苛責基層也不是太好
作者: koi114    時間: 2019-5-23 11:36 PM

又在欺負善良百姓了,稽查人員不知道這是傳統飲食嗎??
作者: wayne2298    時間: 2019-5-24 12:24 AM

那沒有酒牌的店家賣酒釀丸子, 算不算賣酒精飲料?  畢竟湯裏含酒嘛
作者: suck5566    時間: 2019-5-24 01:28 AM

只能說那位老奶奶太傻
這時候就該跳出來說支持高雄韓導
就會有廣大的韓粉出來讚聲嗆這是綠營執政的政治迫害
搞不好還會韓粉串聯捐錢給他呢
雖然這些錢多半都是伸手跟父母要的啦

可悲
作者: sbenqq    時間: 2019-5-24 01:28 AM

自己釀的不知道濃度,可以送人可以自喝,至於要賣錢,那就一定要符合規定了
作者: 孤清風    時間: 2019-5-24 06:34 AM

公務員知識不足這是常態了,大部份都是靠關係靠後台塞進去的有基本知識才叫神奇了!
作者: rocjohbby    時間: 2019-5-24 07:13 AM

有人檢舉警察就要管
這不是閒不閒的問題
警察也是很無辜阿
作者: eric7023    時間: 2019-5-24 07:22 AM

公務人員不就是這樣嗎?專挑軟柿子吃.大咖的就躲遠遠當作沒看到
作者: tsai963    時間: 2019-5-24 07:33 AM

法令多如牛毛!!有權有勢一條都不管!!老百姓一條就死!
作者: RF543    時間: 2019-5-24 07:51 AM

本帖最後由 RF543 於 2019-5-24 07:59 AM 編輯

你們都不會去看內容重點~

重點是她公開拿來出來賣~不是贈送的~

拿來賣就是要照政府規定走~(這本來就是)

不是因為她年紀大就可以放過她

政府明文規定都在那邊~當然觸法就要罰~

N樓都說很多人也是私釀小米酒~為何沒被抓~

主是要很多人把小米酒當禮物再贈送這就沒多大問題~

很多事都你我都知道就好~不用講明~只能意會不能言傳~

(回復點評的)~拿出來賣錢~就是觸法~誰會管你賣多少公升~

照你說得如果找法律漏洞都只賣100公升以下....那就不會觸法~這是甚麼道理~
作者: wen056    時間: 2019-5-24 07:59 AM

本帖最後由 wen056 於 2019-5-24 08:04 AM 編輯
RF543 發表於 2019-5-24 07:51 AM
你們都不會去看內容重點~

重點是她公開拿來出來賣~不是贈送的~

重點是她公開拿來出來賣有超過100公升?政府明文規定都在那邊~回文前都不做功課?

你不做功課,我就幫你將相關法律貼給你看...

先搬出我國對酒類的定義來看看:
菸酒管理法
第 4 條 本法所稱酒,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五之飲料、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命令認屬藥品之酒類製劑,不以酒類管理。
本法所稱酒精成分,指攝氏檢溫器二十度時,原容量中含有乙醇之容量百分比而言。
第一項所稱未變性酒精,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九十,且未添加變性劑之酒精。
第一項未變性酒精之進口,以供工業、製藥、軍事、加工使用或分裝銷售為限。有關未變性酒精之產製、進口、銷售及變性劑添加等事項之管理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酒類標示管理辦法
第5條
  酒類之產品種類,應依下列分類標示之,但其分類有細類者,得標示其細類:
(中略)
    三、穀類釀造酒類:指以穀類為原料,經糖化、發酵製成之釀造酒。
(中略)
  七、料理酒類:指以榖類或其他含澱粉之植物性原料,經糖化後加入酒精製得產品為基酒,或直接以酒精、釀造酒、蒸餾酒為基酒,加入百分之零點五以上之鹽,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調味料,調製而成供烹調用之酒;所稱加入百分之零點五以上之鹽,係指以CNS6246N6126醃漬食品檢驗法,每一百毫升料理酒含零點五公克以上之鹽。
  八、酒精類:指下列含酒精成分超過百分之九十之未變性酒精:
  (一)食用酒精:以糧榖、薯類、甜菜或糖蜜為原料,經發酵、蒸餾製成含酒精成分超過百分之九十之未變性酒精。  
(下略)


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
第 3 條 前條所稱未變性酒精(以下簡稱酒精)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九十且未添加變性劑之酒精。
前項所稱酒精成分,指攝氏檢溫器二十度時,原容量中含有乙醇之容量百分比而言。

這個法律依據更清楚吧:

新頒/彙編: 95年版彙編
日期文號: 財政部94/06/14台財稅字第09404544700號令
摘  要: 半成品酒醪屬應稅酒類甜酒釀及酒糟則否
內  容: 一、含酒精成分超過0.5%之「半成品酒醪」,核屬菸酒稅法第2條第3款規定「酒」之範疇,應歸屬其他酒類並按發酵完成之酒精度依法課徵菸酒稅;至「甜酒釀(成品)」及製酒之殘物「酒糟」,核非屬菸酒稅法第2條第3款規定「酒」之範疇,應予免徵菸酒稅。二、本令自94年8月1日起生效適用。(財政部94/06/14台財稅字第09404544700號令)


然後來個參考裁判:

裁判字號: 94年訴字第671號
案由摘要: 菸酒管理法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6年版)第一期 468-484 頁
相關法條: 菸酒管理法 第 4 條 ( 93.01.07 )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 94.11.09 版 )
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95.11.08 版 )
要  旨: 被告所查獲原告之酒精成品,關於D1及D2編號之部分,並未符合為菸酒管理法第四條第一項所規定酒之定義,被告對於該部分酒精成品,僅以正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檢驗報告結果(同卷一二八至一二九頁),記載D1及D2之乙醇各為九五.七四%及九七.二二%,但無檢驗其有無變性劑乙酸乙酯成分,而認定屬菸酒管理法第四條第一項所規定之酒,自有未合。
該裁判裡面對於變性酒精與酒的定義具有參考價值。

簡單來說,甜酒釀汁到底是酒還是食品呢
菸酒管理法 第 4 條就明白的說了,酒是"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五之飲料,飲料是以飲用為通常用途,而且是飲用時酒精成分要超過0..5%…如果甜酒釀汁酒精濃度超過0.5%,跟私釀的葡萄酒一樣,是以飲用為目的的話,那甜酒釀汁就可以定義為酒。但甜酒釀汁是社會上通用的飲用酒類嗎?此時就必須看到菸酒管理法第四條接下來的定義:"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甜酒釀汁應該是屬於前述定義的製品。再依據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八點的定義,酒精含量要超過90%以上,才符合酒精類製品的定義。(或許有人會想舉第三點的定義來為甜酒釀汁是釀造酒來辯護,這裡再強調一次,甜酒釀汁跟一般社會上慣用的酒類飲料不同之處,在於用途與使用習慣上不同。)所以上面引的判例是否定該案的梅子滷汁(含酒精)等製品為酒。

下面有則衛生署食品衛生局把酒釀當成調味品的新聞,調味品也是食品的一環:


http://food.doh.gov.tw/news_1.asp?idCategory=9&idx=2110
正月十五吃元宵
台東縣衛生局 97.2.19
(中略)
水煮以外各種吃元宵的方法都會增加元宵熱量,有些民眾吃油炸元宵或煮湯時添加砂糖、酒釀調味品,則營養成份即有所不同,就防止肥胖的觀點不鼓勵過量攝食。
(下略)

當前台灣社會潛藏著某種隱憂,即執法人員(包含警察)恣意裁量與違反比例原則(就本案件來看,叫作用大砲打小鳥)的情形一直都存在,有時看起來都是小事,但事情一多,遭受傷害的是人民對政府執法正當性的信任感會越來越低。

作者: jayzone    時間: 2019-5-24 09:29 AM

這種十之八九被檢舉
不然政府人員哪那麼積極在查
真的要查 去菜市場走一圈 抓更多~~
我覺得人與人間真的以和為貴
動不動就惡意報復 惡意檢舉
有本事自己闖出一片天 不是靠打壓對手
作者: shkdrbd    時間: 2019-5-24 10:09 AM

99%的老人都嗜錢如命啦
裡面還有一部分是把錢看得比命還重要的
你一下子給她罰3萬塊
那真的是比得了絕症還要絕望的事啊
萬一這阿嬤因為3萬塊真的想不開
或者悶悶不樂,鬱卒致死,請問這些執法人員要怎麼賠呢?
所以,遇到老人,而且還92歲了
真的隨便她了......
作者: spdfgz    時間: 2019-5-24 10:20 AM

這個真的很難界定, 情理法這三個字真的很難, 希望阿婆可以上訴成功 銷單
作者: ctp0836449    時間: 2019-5-24 10:22 AM

這些官僚完全不懂老百姓的生活
作者: weiting_lee    時間: 2019-5-24 11:51 AM

其實這種地方的風味應該保留下來才好!!政府立法保障食安立意正確,但不應該對這些小本經營的業者趕盡殺絕!!以前地方也有許多私人的養雞戶,養出來的雞結實好吃!但規定要電宰後就都消失了!政府應該好好的去思考這些巷子內的特色,這樣才能真正保留地方的風味!

作者: NX55    時間: 2019-5-24 01:28 PM

只能說要安全健康登記駐冊
不然就是麻煩
作者: valrico    時間: 2019-5-24 01:46 PM

小市民生活艱難,這樣的新聞,社會只會怨聲載道
作者: f0635    時間: 2019-5-24 04:25 PM

讓我聯想到之前老人取走別人門口的回收遭罰事件,網民聚焦的都是老這件事,只要把老擋在前面法律就擺一邊,可是以後遍地都是老人耶.........是不是都不需要有人遵守法律了?

而且我也覺得應該是有人檢舉,不然公務員其實不會曉得,既然有人檢舉那公務員也是依法辦理,別讓人覺得只要老了就可以不管法律吧?
作者: kelvin1030    時間: 2019-5-24 05:45 PM

真是長知識了! 一般市井小民哪會懂這個
尤其又是年長的老一輩,可能連識字都有問題
是否能用微罪不罰
作者: houchen    時間: 2019-5-24 05:55 PM

法律從來就不是拿來保護弱者的
這個社會真的是很多需要加強的地方啊
作者: shinosakii    時間: 2019-5-24 06:21 PM

我發現台灣的雞查人員抓這種雞皮小事情真是一流
作者: agenkao    時間: 2019-5-24 06:33 PM

台灣執法人員的素養真的需要再教育的.....比例原則和素民經濟如何平衡...需思考一下.....
作者: aoscar    時間: 2019-5-24 07:09 PM

老人家不懂法律,開罰也太重!
作者: homedeletes    時間: 2019-5-24 07:55 PM

阿罵表示:你要我死在你面前才要是嗎?

要不我拍個影片上傳一下
作者: 極限ZERO    時間: 2019-5-24 07:56 PM

是因為酒精濃度超標關係才會這樣嗎:?,感覺是有心人士想統
作者: 練功    時間: 2019-5-24 08:35 PM

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竊國者侯啊!
沒有後臺只好吞忍了點........
作者: zergann    時間: 2019-5-24 10:28 PM

真正大尾黑心的不去抓!是說抓了也沒用~人家有錢就可擔保回家洗洗睡~
就只好欺負我們這些善良的小蝦米~台灣政府有夠蝦~
作者: poolaiusdd    時間: 2019-5-25 08:26 AM

八成是鄰居眼紅檢舉的
台灣人肚量越來越小了
作者: debbie19872001    時間: 2019-5-25 08:45 AM

政府機關真的不合情理,老人家做甜酒釀做做小生意也要開罰對不對阿
作者: 鬼影迷魂    時間: 2019-5-25 09:36 AM

我是覺得不要去怪政府開罰,為什麼呢?

這位阿嬤也說了,一直以來都是釀來自用,以及少數人。這應該都只是附近居民或者是附近居民介紹來的,也就是說這只是一小部分的人在用的。

政府有那麼神通廣大,知道他在賣嗎?  很明顯就是有人去通報檢舉!

那就乾脆都不要賣了!  以後都自己用就好了。

作者: cokekk    時間: 2019-5-25 09:48 AM

那賣甜酒釀湯圓不就更要罰呢?
這個挨罰到底是什麼邏輯
作者: gto5632    時間: 2019-5-25 10:01 AM

這個感覺是殺雞儆猴但是也殺太小隻雞了吧
作者: hsiang0729    時間: 2019-5-25 12:27 PM

為什麼要找老婦人的麻煩,只不過弄了點酒釀,就好像犯了天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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